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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 适用于犯罪后自动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 2、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 (1)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 (2)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 (3)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(4)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 (5)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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