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不是。
2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自己开具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,不填单价和数量。
3、但是到税务局开具的话,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让你填写完整。
(资料图片)
4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<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>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6]156号)第十一条规定: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:(一)项目齐全,与实际交易相符;(二)字迹清楚,不得压线、错格;(三)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;(四)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。
5、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,购买方有权拒收。
6、因此,由于专用发票没有填写数量单价,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购货方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。
7、扩展资料: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:项目填写齐全,全部联次一次填开,上、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。
8、2、字迹清楚,不得涂改。
9、如填写有误,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,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“误填作废”四字。
10、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,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。
11、3、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,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。
12、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,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,覆盖“开票单位”一栏。
13、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。
14、4、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。
15、不得手工填写“销货单位”栏,用手工填写的,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,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。
16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。
17、5、开具专用发票,必须在“金额”、“税额”栏合计(小写)数前用“¥”符号封顶,在“价税合计(大写)”栏大写合计数前用“ ”符号封顶。
18、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,不得简写。
19、如果单位名称较长,可在“名称”栏分上下两行填写,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。
20、6、发生退货,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、发票的处理方法。
21、7、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,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,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,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,使用红色印泥。
22、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,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。
23、8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。
24、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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